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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一般条款

1. 受委托的律师(受托人)对委托人就其企业所委托的法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此处的咨询既指连续性的,特别是通过电话的询问和交谈,也指针对具体商业项目的咨询,合同的起草和检查,谈判的代理或陪同,以及进行诉讼。下述特别条款适用于所有受托人为委托人所代理的授权委托事项。

2. 涉及到委托的行为,不论是由若干委托人中之一所进行的行为,或者还是针对若干委托人中之一所进行的行为,都对所有委托人产生相同效果。如果若干委托人的指示相互矛盾,则可中断委托。

3. 委托人负有协同合作的责任。此处特指提供资料和给予执行委托所需之信息。

4. 为结算到期应付的受委托律师的费用起见,将委托人的赔偿请求权利和其他的针对诉讼对方或法庭收费处或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利委托给此律师,并配予授权以便利用委托人的名义将此委托告知赔偿责任方。当委托人延迟律师佣金的支付时,允许中断此委托关系。允许受托人,在为委托人索赔的金额之上添加自己应得的佣金。受托人有权利要求适当的预付金额 (德国《律师收费法》第9条)。

5. 费用和支出随产生而支付。当事人据此同意,为了保证到期费用的支付作具体款项金额预算。免除受托人受德国《民法典》第181条所限。受托人可以为到期费用要求支付保证。

6. 受托人因轻微过失所产生的法律事故赔偿责任限于最高金额1,000,000欧元。对于蓄意和严重过失以及人身伤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保持不变。

7. 在获得对法庭异议采用上诉和抗议的委托并接受此委托后,受托人才有义务执行。在有地方性许可限制或者在科隆之外的地点时,可以根据德国《律师收费法》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法律利益而启用当地律师。此项决定由受委托的律师依照对相应义务的评估做出。受托人有权对全权委托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

8. 委托关系可以随时由双方以书面方式结束,然而若由受托人在不适当时间提出时则必须仅是出于重要的原因。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指当支付延迟时。

9. 在委托关系结束后,受托人仍有义务将已接收的有关委托人的资料妥善保管,以便按相应条约所规定的回收权利随时归还。此项义务在委托关系结束60个月后失效。

10. 只要出于委托人的意愿而使用了第三方的服务,例如审计师、税务师,公证员或者企业咨询师,则总是根据其各自的收费规定、各自的约定,或各自与委托人的合同关系来结算。

11. 受托人必须遵守法定的沉默义务。此项义务的范围涉及至所有他在执业期间被告知的事项。但对那些显而易见的或无保密意义的事实无效。列举一个从事商业行为的企业作为参考客户,只要对该企业不产生特别的问题,属于受托人所允许进行之操作。

12. 如果委托人是商人,则所有委托事项的法院管辖地和履行地点都是科隆。

说明:

法定的费用将定期根据委托事务的价值而给出。在民法争议上,委托人在胜诉时有权对诉讼对方因司法程序所致费用并以之为额度提出索赔。但在劳动法院争议中的一审判决程序中,胜诉方无权对诉讼对方提出费用索赔(德国《劳动法院法》第12a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