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德国诉讼法 德国贸易法

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德国的执行

中国企业与德国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时,往往习惯约定仲裁条款,在发生法律争议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优点是程序简便,一裁终决,用时较少,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使用中文,法律纠纷在本土解决,可以尽可能争取到有利于中方的裁决。

中德两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可以在德国得以承认和执行。但是,近两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两地的分会宣布成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却给仲裁裁决在德国的承认和执行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目前的状况是,在上海和深圳原有的两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分别更名,成为两家新的仲裁机构,而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分别在上海和深圳设立了新的分会,替代之前两家脱离的分会。上述机构都宣称对约定地域管辖的仲裁条款享有管辖权,造成了管辖冲突。由此造成的后果则是,任何一家机构做出的裁决都可能因为管辖权不明确而被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予以驳回。

截至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此类裁决的执行做出明确的指示。根据国内地方执行法院做出的裁定,已经有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先例,驳回的理由是,独立后的仲裁机构对分会正式独立之前的仲裁条款并不能够当然地继承管辖,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如果仲裁机构没有告知双方仲裁机构发生变更的事实,并且给双方重新选择仲裁机构的机会,或虽经一方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而强行做出裁决的,都是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导致仲裁裁决无效。

至于此类仲裁裁决能否在德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也会面临同样的风险,一旦对方在德国法院对裁决效力提起异议,就可能导致裁决无法执行。我们建议当事人应该委托德国律师对类似的仲裁裁决重新进行评估,尤其应该审查在仲裁程序中是否向当事人做出了足够的说明,是否给予当事人合理的选择权;如果仲裁程序还未结束,则更应该注意满足上述要求,避免裁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更新—————
上述仲裁裁决效力分歧,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解决,如果仲裁裁决涉及上述仲裁机构,请务必注意合同双方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日期节点,以确定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